來源: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日期:2025-01-15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規(guī)定:“第五條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除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疏干排水的實際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確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礦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地下水層、發(fā)生地下涌水的活動。
第六條 城鎮(zhèn)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適用稅額
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水力發(fā)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發(fā)電量×適用稅額
第八條 除火力發(fā)電冷卻取用水外,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耗)水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fā)電冷卻取用水可以按照實際發(fā)電量或者實際取用(耗)水量計征水資源稅,具體計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稅費平移原則確定。
……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p>
以上回復作為國家稅收政策宣傳,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應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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