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條款失效,“經研究決定,對由主管工會撥付或差額補貼工會經費的全額預算或差額預算單位,可以比照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辦理,即:對這些單位自用的房產、車船、土地,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上述規(guī)定中有關車船使用稅的表述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中華全國總工會:
你會工財函〔1992〕15號文《關于商請對工會服務型的事業(yè)單位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的函》收悉。經研究決定,對由主管工會撥付或差額補貼工會經費的全額預算或差額預算單位,可以比照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辦理,即:對這些單位自用的房產、車船、土地,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非自用的房產、車船、土地,則應按稅法有關規(guī)定照章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