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yè)務公開制度(試行)》的通知
????(通知略)
稅務稽查業(yè)務公開制度(試行)
????第一條?為了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保證稅務稽查執(zhí)法嚴明公正,保障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稅務稽查執(zhí)法辦案中,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規(guī)定不能公開或者需要保密的事項外,都要予以公開。公開的主要內容:
????(一)稅務稽查執(zhí)法的范圍、職權、依據、程序;
????(二)受理舉報、控告、申訴和行政復議、國家賠償等制度規(guī)范;
????(三)被查對象的法定權利和義務;
????(四)稅務機關及其稽查人員的執(zhí)法規(guī)范和紀律規(guī)范,對稅務機關及其稽查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控告的途徑和方法;
????(五)其他應予公開的事項。
????第三條?稅務稽查業(yè)務公開應根據實際條件選擇以下或者其他適當形式和方法:
????(一)在稅務機關對外辦公場所設置公示欄或者制作掛圖、印發(fā)小冊子等形式,有條件的可以在對外辦公場所設置電腦觸摸屏。
????(二)通過報刊、電臺、電視等新聞媒體宣傳報道。
????(三)利用稅法宣傳活動宣傳。
????(四)借助現代化信息傳播手段,如建立電話查詢服務、信息臺、咨詢臺和網址,供群眾查閱、咨詢。
????(五)設置舉報電話及自動受理系統(tǒng)并告知有關事項。
????(六)通過接待群眾來訪,向來訪者講明與來訪事項有關的規(guī)定;在接受舉報者當面舉報的時候,工作人員應當將舉報須知有關內容告知舉報者。
????(七)稽查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告知當事人有關權利和義務。
????(八)稅務處理(包括處罰)結果均可公開;案件稅務處理結果應當按照規(guī)定公告。
????(九)對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公眾關注的大案要案,在調查終結或者處理完畢后,適時予以報道。
????第四條?稽查人員在公務活動中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制度履行告知義務。除有規(guī)定必須書面告知外,可以口頭告知。告知事項主要有:
????(一)實施檢查時,除了按照規(guī)定向被查對象出示《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和《稅務檢查證》外,還要有側重地向被查對象告知《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條的相關內容。
????(二)實施稅收保全措施時,要有側重地向當事人告知《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八條的相關內容。
????(三)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四)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必須告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相關內容。
????第五條?對稽查人員嚴重違反規(guī)定、不履行告知義務而影響當事人行使其法定權利的,當事人可向稅務機關紀檢、監(jiān)察機構舉報或者控告,紀檢、監(jiān)察機構應當認真查處,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違法違紀責任,并盡快回復查處情況,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責。對舉報者和控告者,稽查人員不得刁難、報復。
????第六條?各級稅務機關要將稽查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是否正確履行告知義務,納入對稽查人員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的考評、考核內容,定期檢查、評比稅務稽查業(yè)務公開的執(zhí)行情況,對成績顯著的要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條?本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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