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發(fā)文日期:2013-11-20
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辦理零稅率應稅服務出口退(免)稅認定問題的請示》(黑國稅發(fā)〔2013〕146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考慮到《水路運輸許可證》是由原交通部授權黑龍江省航務管理局頒發(fā),與《國際船舶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具有同樣的用途,我局同意在中俄界河國際航線從事運輸?shù)钠髽I(y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可用《水路運輸許可證》代替《國際船舶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
特此批復,請遵照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1月20日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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