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廢止 發(fā)文日期:2014-10-17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 現將華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計算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 華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具體名單見附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3〕74號)計算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1%.
??? 附件:華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名單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2014年10月17日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