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發(fā)文日期:2015-09-23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撤縣建市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問題的請示》(黔地稅呈〔2015〕4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對市區(qū)、縣城、鎮(zhèn)分別規(guī)定了7%、5%、1%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撤縣建市后,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應為7%。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9月23日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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